内河船舶管理条例最新版(关于内河船舶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6-09-26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3、本资源为《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条例文件,由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机构制定发布,内容涉及相关领域领域的法律规范与管理制度,文件包含完整的法规条文内容,涵盖总则、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标准章节结构,适用于法律从业者、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及需要查阅法规原文的公众参考使用。

4、虽然该条例未直接提及滩涂,但滩涂通常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范畴。拆船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污染物,如废油、重金属等,这些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滩涂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内河运输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管理主体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许可条件企业法人资格: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个人仅限内河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要求:自有船舶运力符合规定,取得有效登记、检验证书,符合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但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分类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交通运输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与“新海安法”同步调整并完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如下:征求意见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河船舶管理条例最新版(关于内河船舶的法律规定)

4、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6、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十二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并按照船舶保安计划配备船舶保安设备,定期开展演练。